第74章 新的抗辩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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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贷收费公路’的真正所有者是地方市政厅,而非高速公路公司。” “具体到本案而言。涉案的G227段高速公路横跨东京与八王子市,系由八王子市的市政厅,向川本高速借款,随后修建而成,是市政厅所有。修成之后,由市政厅于闸口设立收费站收费,员工由川本高速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安排。闸口员工尽管属于川本高速,但却听从市政厅指挥,管理。” “而闸口所获得的费用,用来偿还对川本高速的借款。因此,本案之中,原告寺井与川本高速之间,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。相反,对方真正与之有法律关系的,应当是八王子市的市政厅。川本高速只是替市政厅收取使用道路的费用。对方所谓的有偿使用合同,应当是在市政厅与寺井之间成立,而非川本高速与寺井之间。” “因此,原告寺井应当起诉八王子市的市政厅,而非川本高速。本案属于典型的被告不适格。请求裁判长,当庭驳回对方起诉!” 话音落下,一番几乎无懈可击的法律论述出现了。 这就是资深诉讼律师的可怕之处。 宫川的脸已经变得煞白了,桌面上的纸已经密密麻麻地记下来自己父亲的发言。高速公路居然还细分为“还贷收费公路”和“经营性公路”,这种细致的划分是宫川从来没有想到过的。宫川从未想到过这种细致的划分,竟然会导致公路的所有权主体不是川本高速,而是市政厅。 如